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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07:40:17  阅读 1 views 次 评论 1 条
摘要:

受害人人身自由遭到侵犯,首先是失去了平日的工资,但除此之外,给受害人带来的一系列伤害,远非这些工资所能弥补。

受害人人身自由遭到侵犯,首先是失去了平日的工资,但除此之外,给受害人带来的一系列伤害,远非这些工资所能弥补。

众所周知,党所领导的新民主义革命同旧民主主义革命有着本质的区别,而是属于社会主义的范畴,是为全面实行社会主义作准备。但是,各国宪政的具体表现形式,实现宪政理想的具体步骤,则由于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历史传统与现实条件不同而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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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综观以上西方学者有关宪政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分析以及其他著名学者或权威词典有关这一概念的表述和见解,[5]都没有超出民主、法治、人权这三个基本范畴所内含的要素,并同立宪与行宪存在着分不开的关系。而民主法治不健全,人权观念太差,终于成为了文化大革命得以产生与发展并持续了十年之久的根本原因,从而使中华民族遭受了一场不应有的灾难。[2][美]C·H.麦基文:《宪政古今》,翟小波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宪政是民主义革命追求的目标。[20]郭道晖:《宪政简论》,《法学杂志》 1993年第5期。

宪法至上,是宪政的形式要件。我国的宪政建设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和进步。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但我认为,82宪法的核心精神里有国家价值观重建,更重要的是,包含着人文主义的精神。第二是给两高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的界限带来不确定的因素。所以我们需要通过宪法实施,完善宪法保障制度来进一步完善宪政,使得宪政的理想通过具体的制度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更好地实现,把理念、规则和过程结合在一起,在三位一体的状态中形成良好的宪政状态。我也相信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会像人权概念一样,不仅成为民众、媒体、学者、政府共享的价值,也成为一种有效的法律价值和政治智慧的表达形式。

所以对30年前修改的宪法我们应该用历史的、客观的立场看待。社会稳定肯定是我们国家目前的核心利益之一,但我们需要反思,通过什么方式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稳定?我认为,通过宪法和法律的保障是最安全、最有效的社会稳定状态,如果排斥法治的因素,通过非法治的手段维护社会稳定,有可能短期内表面上稳定,但隐含着社会更大的冲突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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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承认人权的共同价值,也必然承认宪政发展中的一些共性。我认为宪法的问题将成为未来中国社会30年的最核心社会问题。以依宪治国理念推动中国法治的发展中国新闻周刊:前面谈到宪政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对公权力的约束,82宪法在这方面着墨不多,你怎么看?韩大元:大家都知道,82宪法修改是在改革开放刚开始的背景下进行的,国家价值观还在转型中,主要是为了纠正78年宪法的错误,通过宪法凝聚社会的共识,重新建立社会和法律秩序。前几年在法工委设立了备案审查室一定意义上回应了这个问题,但没有发挥有效作用。

第三是由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让最高法院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发挥作用。在这一意义上,希望执政党能在依宪治国的理念上正式提出坚持社会主义宪政,使得社会主义宪政既有正当性,又有合法性。本刊记者/申欣旺 实习生龚成整理了采访录音作者简介:韩大元,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制度安排的背后有文革以来人们对人性的强烈怀念、保护的呼声和愿望。

人权成为热词,为整个共和国的价值共识、社会共同体的凝聚力的形成提供纽带,使得社会生活得到稳定持续的发展。宪法有社会主义宪法,也有资本主义宪法,由此可以区分资本主义的宪政和社会主义的宪政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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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82宪法在当时的背景下,尽管还没有系统地提出公权力的限制,但是强烈的问题意识就是为了权利的保护,为了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样践踏人权的限制存在,为了这个目的我们要建立宪法制度。第二是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下面设立监督机构。

根据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有两种宪政的形态,我把中国社会中实施宪法的过程用社会主义宪政这一概念加以描述。就此话题,在现行(1982年)《宪法》颁布30年之际,《中国新闻周刊》对韩大元进行了专访。的确,国外确实有一些学者和政治势力拿宪法和宪政来做文章,以此作为攻击中国法治与社会发展的借口,但我认为恰恰这个时候,我们更应该主张社会主义宪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作为回应。如何达致这样一种状态,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提出应坚持社会主义宪政原则,推动社会主义宪法实施和发展。否则各国为什么参加联合国的一些公约?为什么赞同人权这些普遍性的价值以及签署《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公约》《经济及社会文化公约》两个公约?签署两个公约,就明确表示我们承认人类共有的人权的基本价值。目前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出现越来越多的上访,维稳的成本越来越高,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以人治的方式推动法治,破坏法治的权威性。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2004年提出依宪治国,这就从执政的角度把未来的国家治理确定为宪法的治理。宪法和宪政的核心是人权的保障,通过2004年修宪,我们已经承认人权的合法性,但如果不承认宪政,实际上否定了人权保护的载体,自然脱离法治的基本理念。

进入 韩大元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政 共识 。宪法实施比较理想的状态是立法、修法和释法并重,能用解释解决的用解释解决,解决不了的才修改。

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特别要注意保护多数人统治下的少数人利益。同时,我们也要承认人类共有的价值,它的核心,我认为是对人的尊严的维护和对公权力的限制,也就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权利保护客观上要求对公权力进行限制,文革十年中权利受限主要是公权力滥用。宪法本身就有特殊性和普适性的价值,特定国家制定宪法、实施宪法的制度有其特殊性,但宪法所追求的基本理念是一致的,既然是具有特殊性的东西,那么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就会有不同的制度安排。宪法实施应立法、修法和释法并重中国新闻周刊:你谈到宪政实现的基本形式是宪法实施,那么你觉得实施效果如何?韩大元:有人说,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我们不能否认,宪法和宪政具有意识形态性和政治性,但这种意识形态性、政治性不应该成为否定宪法或宪政普遍性的理由。

30年后的今天,有人将此称为中国的宪政原则根据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有两种宪政的形态,我把中国社会中实施宪法的过程用社会主义宪政这一概念加以描述。

进入 韩大元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政 共识 。导致的后果,第一是不能有效适用法律。

韩大元:我在很多场合中谈到过这些问题。本刊记者/申欣旺 实习生龚成整理了采访录音作者简介:韩大元,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

权利保护客观上要求对公权力进行限制,文革十年中权利受限主要是公权力滥用。所以我们需要通过宪法实施,完善宪法保障制度来进一步完善宪政,使得宪政的理想通过具体的制度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更好地实现,把理念、规则和过程结合在一起,在三位一体的状态中形成良好的宪政状态。所以对30年前修改的宪法我们应该用历史的、客观的立场看待。中国新闻周刊:当前情况下,怎样更好地推动宪法实施和社会主义宪政发展?韩大元:我相信在坚持依宪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理念中包含着社会主义宪政的理念,这是我们的政治智慧,也是中国法治实践的总结,也是中国对人类宪政事业的贡献。

第二是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下面设立监督机构。30年后的今天,有人将此称为中国的宪政原则。

所以82宪法在当时的背景下,尽管还没有系统地提出公权力的限制,但是强烈的问题意识就是为了权利的保护,为了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样践踏人权的限制存在,为了这个目的我们要建立宪法制度。中国新闻周刊:你的意思是,我们国家可以通过适用法律、制定法律等方式推进宪法实施?韩大元:从严格的法治原理来说,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用法律来规定,行政法规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规定宪法的基本权利,但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基本都是行政法规,我认为这种立法模式不利于实现法治的基本原则。

目前主要有四种观点:一种是全国人大设立专门宪法监督委员会,把有关宪法的职权由监督委员会具体实施。中共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中共也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共自己也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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